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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79节(2 / 2)

否贤明公正,便对执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。从实际上说,官吏完全决定着法令的内容与执法的结果。此所谓“人治”也。远古民众之所以极其推崇王道圣贤,深层原因便在于这种人治现实。

春秋之世,庶民涌动风习大变,民求知法成为新潮。一些力图顺天应人的诸侯国便开始了向民众公布法律的尝试。公元前五百三十六年,依当时纪年是周景王九年,郑国“执政”(大体相当于后来的丞相)子产首开先河,将郑国法令编成《刑书》,铸刻在大鼎之上,立于都城广场,以为郑国“常法”。其时天下呼之为“铸刑书”。其后三十余年,郑国又出了一个赫赫大名的掌法大夫,叫做邓析。此人与时俱进,对子产公布的法律做了若干修改,刻成大量简册在郑国发放,气势虽不如堂皇大鼎,实效无疑却是快捷了许多。其时天下呼之为“竹刑”。紧接着,最大的诸侯晋国的执政大臣赵鞅,将晋国掌法大夫范宣子整理的《刑书》,全文铸在了一口远远大于郑国刑鼎的大鼎上,立于广场公诸于世,天下呼为“铸刑鼎”,是春秋之世公布法令的最大事件。

进入战国,在法家大力倡导与实践之下,公布法律已经成为天下共识。魏国变法作为战国变法的第一高潮,非但李悝的《法经》刻简传世,魏国新法更是被国府着意广为传播,以吸引民众迁徙入魏。其后接踵而起的各国变法,无一不是以“明法”为第一要务,法令非但公然颁布,而且要竭尽所能的使民知法,从而保障新法畅行。也就是说,战国之世不断涌现的变法浪潮,事实上正逐渐摆脱久远的人治传统,正逐渐地靠近法治国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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