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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85章 文明之师(2 / 2)

民的生命财产。

(二)保护工厂、商店,禁止拆毁机件、搬取物资或私自没收强购。

(三)保护学校、医院、科学文化机关及城市公共设备、名胜古迹和建筑物。

(四)看管敌人的仓库物资及其他财产,实行缴获归公,不争夺、不破坏、不自由动用、不打埋伏,听候和服从上级分配。

(五)对守法的教堂寺院及外国人民,不得干涉和侵犯。

(六)实行讲话和气,买卖公平,借物归还,损坏赔偿。

(七)服从卫戍机关的纪律和规则,遵守公共秩序,不入妓院,不滋扰人民,不无故鸣枪。

(八)爱护人民军队的名誉,人人守纪律,人人作宣传,言行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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